法院:格式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是霸王条款 滨江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先生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权源。 虽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开发商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但王先生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实质系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车位对价42万元,车位表面是“赠送”,实则有价。 王先生纵然无正当理由拖欠两个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但每年费用也只需总计支付1200元,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王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涉案车位。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今,判决是下来了。但开发商却以和现车位受让人之间存在正规、有效合同,不能损害他的利益为由,表示无法将车位交还给王先生。 事后,王先生也试图和车位买主协商,能不能换两个车位,但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发商也曾提出另外补偿两个车位给王先生,但王先生认为,被转卖的两个车位正对着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门,关系到自己日常出行和后续装修,也不同意。 “对于买主,我觉得开发商可以用赔偿或置换的方式进行弥补。”王先生很无奈,“我现在进小区,不仅进家门难,要付高额的停车费,装修也装不下去了。” 律师:有权要求案外人立即腾空并归还车位 花了1200万买的房子,却遇到这样的糟心事,王先生的难题有“解”吗?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的祝琳玲律师。 祝律师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先生实际上已经就案涉的两个车位支付了42万转让款,而双方合同却约定只要王先生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超过6个月开发商就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车位,属于明显加重王先生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王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案涉车位,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案外人立即腾空并归还车位。如果案外人不予配合的,王先生其实也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返还占有物,而案外人也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记者另外了解到,二审判决后,滨江法院的承办法官就该情况与案外人(车位买主)再次进行了沟通,法官表示,因终审判决已经下来,在法律层面,这两个车位属于王先生,案外人继续停车就会构成无权占有行为,王先生是有权向这个案外人要求返还车位的占有的。 目前,案外人表示愿意和开发商商量具体解决办法后,将车位还给王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