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老娘舅:李军(萧山区靖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萧山日报(文字整理:徐红丽 周琼瑶) “从今以后,兄弟俩必须共同赡养母亲,照顾大哥……”我一字一句把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当场读给双方当事人听,眼前的范家两兄弟默默听后,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或许在他们内心也深感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有悖于“孝”与“亲”。这次调解对他们而言,更是一堂现实的法治课。 兄弟不和 建房问题激矛盾 范家有三兄弟,老大自小有精神疾病,一直随母亲生活。老二和老三成年分家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关系渐渐恶化。兄弟俩常因赡养母亲、照顾老大以及土地问题发生纠纷,直到老二到外地生活后才消停。今年6月,老二想回村里审批建房,便向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村委会经过核实后,同意其拆除老宅的房子,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但不想,这一决定引发了老三的强烈不满。他认为老宅也有他的一份,没经过自己同意绝不允许老二拆房建房。老二则觉得,老三都已经在另处新建了房子,为何霸着房子不肯拆,故意为难自己。于是,本就不和的两兄弟为了建房的事情又闹得不可开交。村委会多次出面协调无果后,向街道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事先调查 理清关系明方向 接到申请后,我并不急于召集双方前来调解,而是先走访了村委会和范家的老邻居,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早年范家三间老宅共属于三兄弟及母亲,但实际居住在老宅的只有老大和母亲。几年前,老三另批宅基地新建了房子。按规定,老宅中属于老三的一间房子应当拆除,但考虑到他家的特殊情况,村里并没有拆除老三的那间房,而是继续保留了老宅的原貌,让老大和母亲居住生活。所以,这老宅的宅基地属于老大、老二及母亲。老二现在回来想新建房子也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但前提就是要拆除现有的老房子,而拆房又直接关系到老大和母亲的居住问题。为平衡本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利益,我专门找到范家母亲和老大,尽可能地讲明事由。范家老母年事已高,老大又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母子俩决定委托其信赖的村干部参与调解。摸清纠纷的基本情况后,我通知各方第二天来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拨开云雾 解开心结了纠纷 调解刚开始,老三就摆出一副不配合的态度。一方面他不愿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但另一方面,不管谁发表意见,他都要进行高声反驳,一度让调解室陷入无序场面。为使调解能顺利进行,严肃调解纪律,我制止了老三的言行,并再次申明调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后,老三渐渐地冷静下来,表示愿意重回调解桌前解决矛盾。 一看场面有了转机,我试着引导双方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老二表示,自己通过审批获得建房资格,说明他的建房行为是合法的,而老三却以拆了老房子会影响另外一间房子为理由,百般阻挠,分明是想霸占老房子。老三则不甘示弱地表示,老二只顾自己建房,不管母亲和大哥的生活,过于自私。我仔细琢磨着他们的对质,感觉建房纠纷背后还有隐情。我当即中止了调解,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头了解情况。 老三向我袒露,自从老二到外地之后,很少顾及老母亲和大哥,平时都是自己在照顾这一老一残。他对老二的行为感到气愤,也觉得对自己不公平。老二则表示,过去几年自己确实没有精力照顾母亲和大哥,老三对此有意见,他也能理解,但是不能把这个作为阻扰他建房的理由。 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我也就理出了问题解决思路。我向两兄弟讲解了《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条,明确赡养老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而作为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他们也有义务照顾大哥,这些法定义务都不能因各种理由免除。同时,针对建房一事,我建议他们按照该村村规民约,老二可以拆除两间老房进行建房,但再拆除之后必须要对剩下的老房子进行加固修缮,保证居住安全。今后,赡养母亲和照顾大哥的责任,由两兄弟共同承担。听了这个方案,老二主动提出,等房子建好后就住在村里,他会承担起照顾母亲和大哥的责任。老三见状也让了步,同意了调解方案。同时,村委会干部也将调解意见转告了范家母亲,老人对此也表示同意。 老娘舅有话说: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说明家庭矛盾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矛盾的激化往往是多年积怨的累积。处理此类矛盾关键还是要找到问题的症结。像本案,表面看是兄弟因建房引起的纠纷,但事实上,却是两兄弟因为赡养老人和照顾亲人不公而产生矛盾。这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多方了解情况,倾听意见,细心观察,耐心疏导,在此基础上通过释法明理来化解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