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新闻 通讯员 萧法 记者 王艳颖 入职时与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再就业却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0万违约金,这样竞业限制合理吗? 2016年9月,阿美(化名)入职了阳光设备公司,担任技术管理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阿美的年薪为18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 除了劳动合同,双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该合同约定:阿美离职后两年内,未经阳光设备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在与阳光设备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为了弥补阿美的损失,阳光设备公司会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1.8万元;若阿美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则不仅要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8万元,还要支付阳光设备公司违约金50万元。 2017年11月,阿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阳光设备公司向阿美发送了《履行竞业限制合同通知函》,明确告知阿美竞业限制单位包括月华设备公司等,其竞业限制履行期限为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阿美在《履行竞业限制合同通知函》上签字确认并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1.8万元。 可是,离职后不久,阿美就入职了与阳光设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月华设备公司。2018年5月,发现此事的阳光设备公司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将阿美告上了法庭,要求阿美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8万元,并支付阳光设备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庭审中,阿美却向法院倒起了苦水。她认为自己和阳光设备公司签的竞业协议非常不合理,竞业限制补偿金少的可怜,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自己实际上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因为自己没有把阳光设备公司的技术泄露出去;竞业限制的范围太广泛,如果2年内不能入职全球范围内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几乎代表着无法工作,是在变相剥夺自己劳动的权利;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63倍,自己仅在原告处工作一年而已,所以要求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美和阳光设备公司就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违约金金额等进行过明确约定,阿美违约的行为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阳光设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考虑到阿美的违约情形、在阳光设备公司处的就职时间、工资收入水平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酌情认定阿美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另外,阳光设备公司要求阿美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支付阳光设备公司违约金10万元、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8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阿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阳光设备公司除主张阿美承担违约金外,还可以同时要求阿美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但返还经济补偿的范围仅限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无须返还。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