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为大家解答。
签约律师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部首席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为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涉外婚姻纠纷以及其他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主要社会兼职有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1.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再次,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最后,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个人的财产。
另外,形式要件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公证遗嘱的形式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
2.如果张先生在去世前就把财产给了张女士,可以避免纷争吗?
答案是否定的,张先生如果在去世前把财产给了张女士,他的妻子同样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侵犯了其财产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非因生活所需处置财产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除非是善意第三人。而张先生与张女士的关系决定了张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
3.为什么“真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非婚同居关系不仅仅只是少了一个名分的问题,张先生不能给“真爱”一个交代的根源在于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不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制,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其中一方有财产赠与,他的另一半也有权拿回去,因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所以,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人,张女士没有法定继承权,张先生留下的财产她无权继承,就算有遗嘱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有一点,两人即便有了孩子,也属于非婚生子。
如果张先生真的与妻子感情不和,而与张女士有真爱,就应在同居期间理清三者的关系,与妻子离婚,从法律上给“真爱”一个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