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写才有效?立遗嘱要注意哪些细节?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首先,订立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人只能对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
其次,一份完整的遗嘱必须注明关键内容,大致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遗嘱人身份的说明,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近亲属情况等。
2.本人委托遗嘱执行人的说明。所立遗嘱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身份信息,授权内容,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是否具有指定后备执行人等情况。
3.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包括遗嘱行为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等。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如果数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7.日期及签名。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这五种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也有所差异。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也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也是最可靠的证据,是所有遗嘱中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一般来说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自书遗嘱时要注意,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应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最后,遗嘱人应当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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