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订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到底能不能出租?我们邀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为大家解读。
经济适用房订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且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同样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笔者倾向性认为经济适用房订立租赁合同在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较妥。
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目前,我国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以2007年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为主,辅以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层级较低,若直接将这些行政规章作为当事人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加以引用进而认定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经济适用房出租,故若做此处理多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嫌。
第二,虽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出租是否有效,各地法院存在着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但是仍以判决有效为主流观点,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于经济适用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认定后的处理方式颇具借鉴价值,具体内容为“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到底能不能出租,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故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仍建议不要出租,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如前所述,该合同也有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房屋租赁双方都造成一定的时间和财产损失。
所以我们在租房前,最好看一下房屋的产权问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