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在“广场”板块共享监控内容,会不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
刘宝林表示,企业只负责提供产品和维修等服务,设备的安装以及是否对外公开,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手机软件也只是提供一个发布平台。
“只要用户同意使用分享功能,那么他就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方面负责后台的审核和监管,对视频内容进行筛选,避免出现一些违法的视频上传共享。” 刘宝林说。
昨天晚上10点左右,萤石云视频运营中心发布公告称:“萤石”与“俺瞧瞧”网站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从未授权“俺瞧瞧”网站转载、使用视频。萤石网络摄像机所拍摄视频,只有用户本人具备权限查看、下载或根据用户本人需求自行通过手动操作分享至萤石直播平台。未经萤石用户的操作,任何人包括萤石均无法查看或进行任何操作。
[律师观点]
企业应尽告知和把关义务
如侵犯隐私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同意,别人就把有关自己的影像上传到网络,到底有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晖说,目前,摄像头安装的主体有很多,比如说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可以调取查看,通常不对公民个人开放。
不过近几年,监控使用“泛滥”,单位、个人很容易就能买到监控设备,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许可制度。
这样一来,客观上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尤其是在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交界的模糊区域,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会引起很多争议。
郭春晖说,监控资料一旦管理和使用不当,就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尤其是监控资料很容易、复制、传播或被商业化利用,例如一些监控视频的分享网站。
如果设备生产企业、监控使用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就将其个人用途拍摄的图像、声音上传至网络,那么就会涉嫌侵犯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如将拍摄到的人物画面又用于其他用途,还可能造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
“在目前的条件下,企业方应尽到告知和把关的义务。”郭春晖说。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泄露隐私的视频,责任人接到投诉时,有及时删除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发布泄露他人隐私视频的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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