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交警有没有权力查扣“禁摩区”内的摩托车
老王认为,交警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没有法律依据,扣车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且交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加上执法简单、粗暴,请求法院撤销扣车决定,赔付医疗费损失(老王花了50多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同时向老王公开赔礼道歉。
老王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老王违反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48条。
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且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都未规定交警有权力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
因此,《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48条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属无效。
老王的代理律师还特别提到,杭州市政府法制办2012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清理结果公告的通知》及附件所公布的交警部门权力清单中,交警部门也没有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的职权。
此外,老王提出,现场交警未当面出示相关证件证明其执法身份;作出扣车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也未听取申辩和陈述;作出扣车决定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向上级报告,事后也未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这些都违反法定程序。
交警一方则认为,对老王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
之所以扣车,理由是老王骑摩托车闯入“禁摩区”而且未出示驾照副本,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
而早在2005年5月,杭州市交警支队就通过杭州市政府出台“禁摩”决定,禁止外地牌照及萧山、余杭区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在杭州相关道路通行,事发时老王摩托车骑行在“禁摩区”内。
根据相关规定,在只有一名交警的情况下,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当场作出扣车决定,事后再备案,而作为民警他们有义务执行上级的规定和命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官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在昨天开庭前,双方单位领导有过多次接触和协调,但最终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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