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方对小高父母认为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并不认可。校长说,事发时间是上午放学后,班主任正组织学生在教室内休息,准备去食堂吃中饭。当时,班里大部分学生在做作业,班主任在讲台前批改作业。事发后,班主任立即带小高进行了简单的清洗,然后用近10分钟找到脱落的牙齿。随后,班主任带学生到食堂用餐,午饭后通知双方家长和值周领导,整个过程也就半小时左右。
另外,学校方认为,事发时间不属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并无不安全因素,此期间发生的是意外事故,事发后也进行了必要的救护与处理,不存在失责与过错。
小黄的父母认可小黄推倒了小高,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和闯祸学生父母承担部分赔偿
在询问双方意见后,大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小高和小黄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时,法官耐心给双方说明法理,最重要的是教育他们守规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的后果,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另外,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不履行监护的职责,而是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是法定的,是不得转让的,学校不存在监护的职责。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心平气和的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截至2014年10月8日,小高门牙掉落产生的损失共计6248.23元。其中小黄父母赔偿2084.79元;学校赔偿1249.65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后续治疗费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