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照单全收 称不敢得罪对方
“不敢得罪!”施工单位大都用这四个字来解释对吴某报销发票照单全收的原因。
作为业主代表,吴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文明施工的督促,合同执行和外部协调,其中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接水接电、保证道路通畅,办理施工许可证件等方面。
留石一期高架b标段工程的施工方相关负责人郑某事后接受调查时说,在2007年2月认识当时在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大桥处的吴某后,他在2008年至2013年的每个春节都有送3000或5000元的购物卡给吴某,一是为了保持感情联络,二是以后在其他工程上可以请他帮忙照顾一下。
郑某说,2007年至2008年之间,吴某找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向其报销餐饮和娱乐发票,5000元的发票报销了4次,1万多元的发票报销了5次,总数在7万元左右。
郑某解释,因为吴某是业主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吴某并没有说报销发票是为了工程上的协调,事先也没有打招呼,但如果不给吴某报销发票,对施工单位来说损失可能会更大。因为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协调、夜间施工以及办渣土证等,都需要业主单位出面协调。
其他几家给吴某报销发票的施工单位也表示,他们不知道吴某发票的消费来源,也没有因为工程的事情让吴某帮忙请客吃饭搞协调。但因为吴某是他们所承接工程的业主代表,吴某负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审批工程款,他们担心不给吴某报销,会遭刁难影响工程进展。
单位纪律规定不允许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
根据吴某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以及吴某所在单位有关纪律规定,不允许业主单位主管人员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用于工程的协调费用可以在吴某自己的单位报销。
实际上,吴某在自己单位也一直在报销费用(基本是餐饮费用):比如2011年1月至9月吴某就丁桥项目向单位报销15万余元;2010年1月至12月也因丁桥项目报销3万余元;2009年3月至11月,吴某就九堡大桥、留石一期高架b标段工程、丁桥等项目向单位报销9.6万余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吴某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部分的犯罪数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了就低认定,吴某对此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具有索贿情节, 吴某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借机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