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老板两次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杭州市中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杭州市中院再次以两罪并罚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向省高院上诉中,陈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陈某犯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靠主观推断认定卖淫次数,而且陈某没有组织卖淫也不明知两处桑拿中心存在卖淫活动。此外,原判在被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仍以相同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同样的判决不当,请求省高院依法改判。
终审判决:总经理在逃,现有证据依据不足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查明与原判基本一致,但认为陈某聘请魏某担任两家桑拿中心总经理,由魏某负责日常经营。省高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明陈某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负责两家桑拿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总经理魏某仍未归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原判采信的证明陈某构成组织卖淫的证据主要有:3名卖淫女证明在警方扫黄严打期间,陈某亲自出面给卖淫女开会要求暂停卖淫服务;天工艺苑“法佬宫”的其他合伙人证明陈某不让他们参与桑拿中心的管理;“法佬宫”的财务人员证明曾向陈某汇报过桑拿中心的财务收入情况,同案犯证明陈某对两处桑拿中心的人事任命有决定权等。
省高院认为,前述证据可以证明陈某对“法佬宫”卖淫活动是明知的,但能够证明陈某实施了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卖淫行为的证据不充分。
省高院同时认为,原判中明确指出,关于新侨饭店“法佬宫”桑拿中心卖淫次数仅有在案卖淫女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卖淫次数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陈某等人及辩护律师上诉中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承包租赁的场地容留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且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终,省高院撤销杭州市中院对被告人陈某组织卖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其所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省高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