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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郭大爷借出去的10万元可能要全打水漂了
2014-02-18 07:37:17 杭州网

    审理过程中,由于郭大爷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上写的是“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计人民币10万元”,且借款方姓名日期落款处的日期是“2013年3月1日”,因此承办法官要求郭大爷补充提供借款协议书的履行凭证,即提供证据证明郭大爷在这个时间段内已交付10万元借款给华某。

    这下,郭大爷傻眼了,他说自己无法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可他确实早在2009年初就将

10万元借给了华某。考虑到郭大爷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便耐心地向他解释,最终郭大爷觉得打官司得讲证据,自己证据准备不充分,便申请撤诉。

    借款协议就是一份合同合同有没有履行也要有证明

    来自富阳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富阳法院受理了307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有393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撤诉除了因为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外,还有一部分就是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协议书,出借人无法提供交付借款的证据,法院无法查清双方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便只得申请撤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很多出借人对此很是不解,其实借款协议就是合同,而合同是否履行都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的签订只意味着双方对买卖事宜进行磋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合同签订后,卖方是否发货,买方是否付款,都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同样是借款,相对于借款协议书而言,借条虽然简单,但一般都会写清楚借到多少钱,“借到”从法律上讲就意味着出借方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分析认为,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完整的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的原因;2、借款的准确数额,金额应用大写表示;3、借款的归还时间;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时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以防双方产生争议或擅自篡改内容、添加欠条金额的现象出现。表述要简洁,比如“借到”和“借”两者表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意义却截然不同。“借到”从法律上讲意味着出借方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而“借”字对是否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是不明确的,需要其它证据来进一步补强。另外,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写清。

    邵斌律师说,如果出借人郭大爷能叫借款人华某在借款协议中补充注明一下已收到协议中的款项,就可以避免此后所产生的争议。如果确实只有借款协议证据不足,当然也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来补强完善证据,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公证录音,其它的方法也包括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当然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公证录音会弱一些。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董月霞 记者 陈洋根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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