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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标维权并非都能成功
近年来,类似的房地产商标侵权案件,在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最终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但是最终判决涉及到商标影响力、区域、是否地理名称等因素,原告并非都能胜诉。
比如,2012年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南通市的一个房产项目命名为“星河湾”,而被有“星河湾”商标所有权的广州公司告上法院。但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系不动产,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开发楼盘的宣传,还是该 楼盘的消费人群均局限于相对特定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而原被告相隔甚远,尚无证据证明星河湾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覆盖到了南通市甚至江苏省范围内。
而上月北京法院判决的一个商标侵权案件,最终是原告胜诉。中粮集团注册了“大悦城”商标,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投入运营“大悦城”。但是2011年元邑房地产公司早在大悦城附近的“小悦城”项目中,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旁小跃层ilogo小悦城”广告语。原告公司为此专门做街头调查,证实“小悦城”的广告给公众造成大悦城与小悦城属同一家公司、双方是合作关系等混淆和误解。
最终“小悦城”被判侵权,赔偿“大悦城”70万元。
而这一次,两家公司的“悦居”项目不仅在同一个城市,地理位置上也非常近。西溪公司与富力公司此番争议,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