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问:检查轮胎需要用到榔头吗?
沈说,就是用榔头敲敲,看有没有气,四个轮胎都敲了。
沈说,轮胎破了,他非常沮丧,觉得都是余造成的,如果走高架,轮胎就不会破。他检查轮胎时,听到余女士坐在车里埋怨,说坐这辆车真是倒霉,都快到家了,遇到你个背时鬼,其中“背时鬼”连续说了很多次。
“我听了很生气的,想钱也不要了,教训她一下。”
他拉开右后座车门,把余挤进去,压在座位上,举起了榔头……
沈昨天再三强调,他只是想吓唬吓唬余,没有用榔头打她的头,只是戳了一下她的脸:“我没有敲她,否则一榔头下去,她早就死了。”
余女士否认曾经说过骂人的话。至于为什么敲得不重,是因为车里空间小,他的榔头举不高。
检察官追问:“为什么后来还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你怎么解释?”
沈说,余拼命挣扎,扭打中把榔头抢走并打他,所以他才会掐她的脖子。
沈当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停好车,发现驾驶座这边门口站着两个男人。我觉得纳闷,就伸头出去,想问一声,干什么?这时候,就感觉头上一个黑色的,好像是黑塑料袋包着的什么东西打了我的头,我感觉有东西流下来,我以为是雨水,后来才知道是血。我拉开车门想逃,他们拖住我,我们就打在一起了,场面很乱,具体也记不清楚。 ”
记者问:你记得跟你扭打的是男的还是女的?
沈答:我看不清的。我眼睛近视,什么时候眼镜掉了,我也不知道。
沈当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莫干山路,过登云路一段距离,女乘客说到了,我就把车靠边停下了……”被问到榔头是谁的时,他坚决地说:“不知道。我没有榔头。”
余女士挣扎中摸到了车门锁,打开车门,和沈一起掉下车(这个过程已经警方认定)。
检察官问沈:“既然是教训一下,掉下车后,为什么还要继续殴打?”
沈承认打了,但只是“轻轻地打她”。
检察官连续出示了余女士和两位目击证人的警方笔录。
余女士说,掉下车后,她被拖进附近的巷子里,沈扇她耳光,又打又踢,还拉住她的头发往墙上撞,她拼命讨饶,说家里还有孩子,求他放过她,要什么都给。
两位目击证人也证实了她的说法。
当时本报记者采访到了这两位目击证人。
目击者一: 小L
昨天晚上10:50多吧,我正在房间里看电视。我们养的小狗忽然叫起来,我就走出去看。看见路口那里停着一辆出租车,两个人在打架,打得很厉害……开始我以为是夫妻或者情人打架,后来一看打这么厉害,不太像,就打110报警。
报完警,我再往那边看,女的往南边走了,司机把车调了个头,开走了。
后来警察来了。
目击者二: P先生
当时大概是晚上10点50分,我在车站等204路公交车。 一个女的跑过来,我回头一看,她满脸是血,喊救命。她让我救救她,帮她报警。
我看见她后面有一辆出租车,司机从车外面拉开门,钻进出租车,调了个头,朝南边开走了。
沈摇头,反复说,自己当时也受伤了,没力气,不会打得很重的。
检察官问沈:“你身上的伤哪里来的?”
沈小声说,不知道怎么伤的。
检察官当庭宣读法医鉴定,沈头上的伤不是榔头击打伤,是碰撞伤,沈手臂骨折,是自己掉下车时用力撑地所致。
检察官转向法官:“证据证明,沈×国的伤是因被害人正当防卫导致,应由他自负责任。”
沈在法庭上说,后来他觉得事情搞大了,不好收拾,所以放了余,自己开车走了。
余女士则说,她是挣脱后向路人求救,沈见状才离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