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新闻报道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学籍管理
《办法》在修订时注重解决各地各校在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学生和家庭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完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制度,推进普职融通;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
《办法》新增了缓学管理、转学规定等,还有哪些修改?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和缓学申请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同时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办法》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为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明确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
《办法》明确,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这意味着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录取。
《办法》还规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学生升学、跳级、留级的规定如何?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可以申请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而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明确了留级的条件和程序。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为什么删除了原来“奖励与处分”等相关章节?
因为原有的“奖励与处分”章节,以及对有关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相关处理,与学籍管理关系不大,并且已有专门文件规定,故不再在新修订的《办法》中重复表述,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仍按相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