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小二”提醒
【误区解读】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易入的五大误区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政策,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行业及领域范围,简化了备案手续,方便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鼓励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仍有一些企业走进了误区。税务部门梳理了纳税人在享受研发费用优惠政策时容易“闯入”的五大误区,并提醒大家注意避免。
误区1: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税小二:只要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2:只有直接用于研发的相关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人员的工资及样品支出都不得扣除。
税小二: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误区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小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因此无论是否形成研究成果,均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误区4: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税小二: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5:企业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税小二:根据最新政策,企业应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年末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样一来,辅助账更简化,企业核算管理更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难度。
【减税速算】 轻松算清企业究竟能享多少税收优惠
如一企业2016年度收入为200万元,一项研发费用未形成成果,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合计50万元。另有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90万元。
在未加计扣除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50-90=6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企业适用税率25%)。
按政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费用50%进行扣除,即50万×(1+50%)=75万元。那么,本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75-90=3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75万元,可少缴税款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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