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纠纷,引爆中介买家矛盾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8-13 10:21   

    《合同法》的解释:

    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约

    同样由于价格谈不拢,选择了别家中介从而遭到报复的还有吴先生。

    七月下旬开始,吴先生每天不断接到这样的电话:“喂,您好,请问您是否要在信义坊附近购买二手房?”最早电话来自58同城,后来是搜房网、365买房等各个网站,电话多的时候有30多个。直到发稿前,他还和记者打趣道:“还是每天都会有,个人信息已经散播在网上了,没办法控制。不过人比较容易习惯,现在心情好会接起来说谢谢,心情不好就按掉。”

    但令他纳闷的是,自己并没有在这些网站上发过类似求购房的帖子,而且上个月中旬他已在链家买好了房子。

    通过一番调查,他最终将泄漏他个人信息的原因锁定在杭州一家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上。在沟通对峙中,该中介这样回复他:“我带看的房子您看中了,结果你去别的公司成交,这是对我的付出的践踏。”

    事实上,和朱晓夫妇一样,吴先生只在这家中介公司看过两次房,并且未签任何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解释:“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记者也请教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胡增冬律师,他表示:“价格谈不拢也就没有‘单’,能把价格谈下来,只能说明该中介能力更强,这中间存在着中介公司之间竞争的关系。房源虽然是各个网站共享的,但每家挂出来的价格,也未必是最终价格。有些中介把价格挂低了,可能也是为了吸引眼球,最后还是要看和房东协商的结果。”

    尽管法律上有明确解释,但是,泄露了吴先生信息的那家中介公司的一位经理却认为:“即便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在我们中介看来,如果是由我们带去看的房源,买家却在别的中介公司成交了,这样就算跳单了。”

    由此可见,尽管买卖双方对于跳单的理解大相径庭,但无论朱晓夫妇还是吴先生,都不是跳单行为。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印梦怡  编辑:郑海云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