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银监会:不同性质,不同责任,分别处理
针对这些存款“失踪”情况,银行和储户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从法理上看,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
从上面几种情形看,如果是诈骗分子通过银行系统漏洞作案的,那么银行无疑要承担责任。而对于由“贴息存款”造成的存款丢失,判定则相对复杂。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不论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些储户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私下拿到高额贴息,一方面却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存在银行,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负全责。当然,如果有银行内部人士参与,那么银行肯定要承担管理方面的责任。“飞单”事件要区分看待,主要看理财经理在揽储时是否打着银行的名义,是否在其在职期间发生等。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针对存款“失踪”事件曾公开表示,要进一步探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因为银行的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的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责任,分别加以处理。
提醒不要贪图高息诱惑
高风险不一定能带来高收益,而高收益的背后一定是高风险。
在当前自由度较高的金融市场里,任何存款或投资,风险与收益基本上是成正比的——
年利率3%、4%的银行储蓄存款,有国家承诺兜底(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
年收益率6%、7%的银行理财产品,有银行承诺部分负责;
年利率15%的P2P投资,有P2P公司或担保公司承诺担保;
年利率20%多的企业集资,有集资企业承诺兑现;
年利率30%的民间借贷,由借钱的那个人承诺还款。
哪个有保障,哪个有风险,不言自明。人的贪欲是骗子成功的基石。能抵制住高息的诱惑,就不会跳进骗子的陷阱。因此要保证存款的安全,首先就是不要贪图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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