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4-08 10:45   

70天背后的“意见价值”

对于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许多人知之甚少。

早在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建立,而2019年5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则将有关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

6年前,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在国内法庭首次亮相。庭后,有旁听群众表示,看着技术调查官和双方当事人用专业术语“有来有往”,感觉特别牛。

也有人疑惑,知识产权案件早已有之,为什么选在这个时间点设置技术调查官?以前遇到技术难题时,法官是怎么解决的?相比之下,技术调查官有什么优势?

任何一个新事物产生,总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从时间轴上看,技术调查官制度与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相伴而生。有专家认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的特点,对专业化、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技术调查官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助力。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0多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李奕遇到过各种技术难题。之前,除花大精力自个儿琢磨外,主要通过技术鉴定或技术专家库来解决。

“但都存在短板。”在她看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仅靠法官现学现用肯定不现实,而受地域、时间等因素限制的“外援专家”和成本高、耗时长的司法鉴定,有时给出的意见与案件的“融合度”不高。

去年6月,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按理说,这起案件已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不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但胥明证还是以此身份出现在了庭审现场。

原来,该鉴定报告仅出具了代码相同率达到10%至70%的文件数、所占比例等,但并未作出相同或不同的最终判断。“一般情况下,针对这种相同代码比例小且同一性特征不明显的情况,鉴定机构往往不做结论,而是交由法院判断。”胥明证说。

难题,又被交还给了法官。先不说他面对一行行代码,以及大量计算机专业术语时的一头雾水,就连曾在企业从事计算机编程多年的胥明证,根据鉴定报告中20%的总体代码相同率等分析,再加上被告辩词,第一感觉也是不侵权,但仍存疑虑。

胥明证不再盯着鉴定报告中那些达到一定比例相同率的文件,而是对双方源代码进行仔细阅读比对,又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代码的表达限制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审查代码中的同源特征信息,发现了鉴定报告中未提及的一些特征性缺陷等情况。最终,在对双方抗辩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意见一一斟酌并综合考量之后,他给出了清晰明了的意见。据此,法官作出了侵权判断。

事后,该案法官在复盘时,也曾设想若寻求外援专家会怎样。“一方面不确定他们有没有时间分析,另一方面,在未全程参与的情况下,较难确定最适合案件的对比分析方法。”

不同于其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速度越快越好,不然许多新技术会在漫长的诉讼中变成旧技术,从而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杭州中院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的案件,所需天数平均约为110天,而由鉴定机构参与案件审理所需天数平均约为180天。

“当然,专职化并不意味着技术调查官可以包揽一切。”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师周亦鸣认为,一个案子审理要做到公正高效,需要多样化的技术事实核实手段,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调查、技术鉴定,甚至有时需要多种方法并用,其目的就是在客观、科学、中立的原则下对案件中技术事实进行确认。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万笑影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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