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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原告潘丽萍、潘某某、丁益丹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7)浙0109行初84号
法 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合议庭成员:苏杰(审判长),李松、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苏杰(中)
点 评:
本案焦点问题是拆迁背景下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判决的赔偿标准和处理方式问题。关于赔偿标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本应通过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予以保障,故在确定房屋赔偿标准时,除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须结合被拆迁人可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来确定,本判决确立 了“对原告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到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赔偿标准。在赔偿方式上,由于被拆迁人可得 的赔偿内容涉及房屋价值、安置面积、各类具体补贴费用及奖励等多个项目,具体的计算需要被告结合原告家庭情况和 该区块执行的奖励标准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在原、被告该方面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赔偿数额,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因此,本判决一方面吸收最高院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作出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同时又对被告此后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裁判理由部分作出明确指引,便于被告依法确定赔偿内容。本案判决书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说理详尽,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结果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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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北疆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19)浙01执异55号
法 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执行
合议庭成员:杨捷(审判长),王海峰、孙 辉(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王海峰(左)
点 评: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看法不一,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分配以及混同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又都是国内具备体量的大公司,写出倾向性意见对法院而言是一件有压力的事情,这一矛盾也反映在文书之中。
本裁定系一人有限公司不能举证母子公司财务独立为由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在被追加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列举了大量事实证据以及理由以支持其诉求,就本程序而言是不必要的。因为是否追加取决于被追加人能否证明自己与子公司人格独立,申请执行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经过多次思量,法官站在一个精准的坐标,最终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本案正确适用《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的“存在股东过度支配、控制公司”的情形。突破了类似案件诉讼解决的固定思维模式。刺破公司面纱,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多了一道保障。本裁定彰显了承办法官的审判独立精神,该精神在实践中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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