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止使用迁移证件。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户口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过去,记载迁移事实、证明迁移人身份需要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先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最后又回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实行“网上迁移”后,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迁移人只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即可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登记,但仍需签发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停止使用迁移证件,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后,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迁移事实,流转迁移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办事流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外户口迁入本省和本省户口迁往省外,仍需使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实行容缺受理;能够引用政务共享信息的,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对当场办理的事项,不再需要提交复印件。(《户口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过去,相关政策对申报材料采用列举式,比较笼统,办理时容易出现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等问题。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精神,推出此项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的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推进实现全省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七、推行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申报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户口登记事项的,可以向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提交申报材料。(《户口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前期推出网上申请、同城通办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措施,群众异地申报的事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流转,实现跨辖区受理、审核、审批、办理。鉴于信息系统需要逐步优化完善,目前“全市通办”仅限于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待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全市通办”成熟后将实现更多事项、更大范围的业务“通办”,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八、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因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享受优先受理、签发、制作等服务。(贯彻公安部办公厅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
“绿色通道”是为参加中考、高考、职业资格考试、重大比赛等急需用证群众,提供的一项申领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时,申领人应当提供急需用证的凭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在最短时间内受理、签发、制作、快递等优先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开通“绿色通道”是一项急事争办服务,适用于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建议申领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
九、推行居民身份证免费快递。在本省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制证后直接免费投递至申领人指定的地址。(贯彻公安部办公厅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
2015年,我省推出居民身份证快递服务,对申领人自愿选择办理居民身份证快递业务的居民身份证,制证后以邮政快递方式直接投递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地址,邮寄费用由申领人向快递公司支付。2020年开始,凡在我省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包括跨省异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统一实行快递服务,寄送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外地址,无需申领人承担快递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理申领手续时,申领人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等信息。一经受理确认,一般不予变更收件人信息。
十、实行临时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申领。省内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异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贯彻公安部办公厅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制证。2015年,我省实行审签与发放分离,公安派出所可以制作临时居民身份证。之后,又陆续推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县(市)、设区市市内异地受理措施。2020年开始,在省内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申领人,可以在受理点异地申请并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便民服务措施适用于本省户口的申领人,外省户口人员根据公安部现有规定,仍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