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问责干部及时“拉一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部分新增了三条内容,其中就包括: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在第二十二条,《条例》更是明确规定: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这些规定的导向和信号是鲜明的:既要强化责任担当,又要注意保护干部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被问责的干部,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问了之”“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帮助、鼓励和关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继续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干部一旦被问责,就被彻底“冷冻”起来,这很可能会把想要真诚改过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泥潭,也容易影响整个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被问责的干部及时“拉一把”,为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人留下干事创业的舞台,无论对党的事业发展,还是干部本人的进步,都是利大于弊。现实情况也表明,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理性对待错误,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错误。
实际工作中就不乏像杭州余杭这位干部一样的真实案例。2014年,河南省开封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王某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问责。他在背上处分的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在经过组织谈话与回访教育后,他逐渐端正了心态。此后,他努力知错改错、担当作为。2019年6月,因主抓的多项工作在全市连续被评为先进,王某又得到了提拔重用。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说,容错纠错机制可以建立全国或分省案例库,把不适用免责、适用免责和已经免责的案例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供各地在执行时查询和参考使用,减少误判和错判的风险,也有利于规范各地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受访专家表示,需要把容错纠错机制真正制度化,把“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要求落实落细,让问责部门敢于免责、敢于减责,形成犯错-容错-纠错-改进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