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综合 在被问责的板子击中后,有的党员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那么,党员干部被问责后,是不是就意味着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永不叙用”了呢?
当然不是!
杭州市余杭区一位街道干部,在6年里被问责了3次,也被提拔了3次。“如果一直做‘鸵鸟’肯定一事无成,问责倒逼我考虑问题更全面、细致,提高了判断能力与工作处置能力。”他说。随着问责制度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多数干部在思想意识上从被动问责转变为主动防错。
但不可否认,一些问责也出现了“走样”的苗头。用好问责利剑,需防止出现凑数问责做样子、问责泛化等苗头,防止问责过程中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干部期盼精准问责
记者在一些地方调研发现,个别地区存在泛问责、错问责等现象,让少数干部产生了少干少出错、不干不出错的心理,积极性、创新性和探索性有所减弱,甚至怯于担当。
有少数受访基层干部反映,曾经遇到过同一事项被多次问责的情形,因为不同部门之间互不通气而出现重复问责。
东部某省一位组织系统的干部说,有干部曾先后四五次被纪检和组织部门了解情况。“有的是组织部门刚刚调查后,纪检部门又去调查;有的是纪检部门已出具过了结书,其他部门却不知道。”
还有干部反映,个别地方在问责干部时,出现了由点及面、由此及彼等现象。西部一位基层干部说,有的干部在工作上犯了错误,就被贴上标签,甚至“越问越远”。当地一家国企负责人反映,上级部门调查他时,一直查不出问题,就把他过去近十年的情况都查了一遍。
记者总结了个别地方出现问责形式主义存在的几个特点:
一是属地式问责,涉事者无论事发何地,户籍所在地都难幸免;
二是职能式问责,无错部门可能“躺枪”;
三是强压式问责,额外工作增添额外负担;
四是计时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导致“按下葫芦起了瓢”。
对被问责干部及时“拉一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部分新增了三条内容,其中就包括: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在第二十二条,《条例》更是明确规定: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这些规定的导向和信号是鲜明的:既要强化责任担当,又要注意保护干部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被问责的干部,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问了之”“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帮助、鼓励和关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继续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干部一旦被问责,就被彻底“冷冻”起来,这很可能会把想要真诚改过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泥潭,也容易影响整个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被问责的干部及时“拉一把”,为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人留下干事创业的舞台,无论对党的事业发展,还是干部本人的进步,都是利大于弊。现实情况也表明,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理性对待错误,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错误。
实际工作中就不乏像杭州余杭这位干部一样的真实案例。2014年,河南省开封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王某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问责。他在背上处分的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在经过组织谈话与回访教育后,他逐渐端正了心态。此后,他努力知错改错、担当作为。2019年6月,因主抓的多项工作在全市连续被评为先进,王某又得到了提拔重用。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说,容错纠错机制可以建立全国或分省案例库,把不适用免责、适用免责和已经免责的案例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供各地在执行时查询和参考使用,减少误判和错判的风险,也有利于规范各地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受访专家表示,需要把容错纠错机制真正制度化,把“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要求落实落细,让问责部门敢于免责、敢于减责,形成犯错-容错-纠错-改进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