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区经办机构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1. 统筹区DRGs点值
统筹区DRGs点值=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年度总点数。
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的总费用-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的总费用+自费结算病人的住院总费用。
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
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含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部分)-(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分担(留用)比例。(计算结果取正数)
年度总点数=统筹区所有医疗机构的年度总点数之和。
2. 对各医疗机构的年度清算
某医疗机构年度清算费用=某医疗机构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收治直接结算住院病人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总额-收治自费结算病人住院的费用总额-月度已预付总额-收治跨省异地结算病人住院已预拨的费用总额-该医疗机构全年审核扣款总额。
某医疗机构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统筹区DRGs点值。
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医疗机构收治本地和异地病人全部住院病例的总点数±考核奖罚点数。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增加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个人政策范围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