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病例的点数计算方式
住院过程完整的某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住院过程不完整的某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对应的DRG住院均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DRG基准点数。
床日DRG某病例总点数=床日DRG基准点数×该病例住院天数。
对于虽因病施治但费用过高或过低的病例、病例数过少(原则上少于5例)或无法分入DRG的病例,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特病单议,确定相应点数。
对于参保人员在出院后15日内,再次以同一DRG住院且无合理理由的,原则上将前一次住院获得的点数进行减半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等情况除外)。
这样设计,考虑了医院新技术的发展,也避免了医院可能会出现的分解住院、修改诊断结论、升级诊断和操作编码等情况的发生。
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及异地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如何结算管理?
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均纳入DRGs付费管理,含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直接结算费用。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基金月度预付、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及省内异地结算的医保基金,月度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5%。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这样设计,医院收治本地、异地住院病人得到的费用一致,避免医院挑选收治外地参保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