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