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百姓来说
最需要了解《条例》的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为乘客出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如果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在乘客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超程乘车的,要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对于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乘客要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乘客携带进站的物品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且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此外,《条例》列出了禁止行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时,不得携带违禁品、管制物品,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及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携带上述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予以扣留,并报告公安机关。
《条例》明确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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