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另外一大变化是,社保“黑名单”将会建立。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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