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爆炸般在网上传播,引来全国网友和媒体关注,徐静蕾、舒淇、angelababy、海清、马苏等很多女明星也评论转发,微博关注度很快达到11.3亿,位居当时所有热门事件榜首。
4月7日,北京警方在河南省许昌将涉案男子李某(24岁,河南人)抓获。
据李交代,他在该酒店发放招嫖卡片介绍卖淫,从嫖资里收取提成。今年3月1日和9日,他在这家酒店先后以600元和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给两名房客,平时以为附近酒店都是自己的“地盘”,当时觉得弯弯是抢生意的“同行”,这才对她拖拽,意图驱赶。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刘叶青介绍,该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开庭约半小时,李某认罪且态度较好,检方建议对其量刑1年至3年。
刘检察官还提到,从法律上讲,拖拽行为和介绍卖淫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事实,拖拽这一行为本身无法用刑法来评价,也不可能因这一行为对李定罪。
这一说法昨天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解和质疑。
“只要不受伤就不犯法吗?要是没有介绍卖淫是不是就跟什么事没发生一样?”
“被这样拖拽因为没轻伤就毫无责任,太可怕了!”
“卖淫嫖娼是针对特殊人群,判了今天,明天还有。而此男拖打弯弯是针对不确定人群,涉及面更广。国家公器忽略了普通公民的被伤害,将会助长邪恶,给更多人群带来心理伤害,对国家法律失望。”
“这事当初为什么那么热?因为李某的介绍卖淫?因为快捷酒店满地的小卡片?不,都不是,而是一个平常且平凡的住客平白无故地遭了这么一出,当时社会在热论的是什么?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都隐约担心,谁都无法忍受的这一点,为什么中国法律忍受了?都说和颐酒店事件解决了有结果了,真的解决了有结果了吗?”
昨天,我们就此案咨询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签约律师马晓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刑事。
为什么指控的不是故意伤害罪?
从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来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根据在案证据,很难证明李某有伤害的故意,其仅想让受害人离开其“地盘”;而被害人目前也没有受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故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上来说,李某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其他情节,行政拘留应该是适合本案的处罚。
为何未提及其拖拽行为?
既然检察院已经定性李某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判断其介绍卖淫外的其他行为是否影响罪行取决于是否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加重情形。拖拽行为本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属于介绍卖淫罪法定的加重情形,所以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也属正常。
本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网友将自己的角色代入被害人的角色中,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人的行为再怎么违法,也需要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而不是社会舆论的评价。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对李的指控从目前来看并无不当,定罪量刑也属中庸。
值得我们更进一步思考的是,为什么这类事件会发生?除了李某个人,酒店也有莫大的关系。酒店与受害者具有合同关系,应当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失职行为,受害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