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监控记录下“弯弯”遇到男子强行拖拽的过程
10月28日上午,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的涉案嫌疑人李某在朝阳法院出庭受审,他因在酒店拖拽陌生女子“弯弯”,牵出涉嫌介绍卖淫罪。该案因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
今年4月5日凌晨,杭州女孩“弯弯”在微博上爆料,称自己4月3日晚在如家旗下的北京望京和颐酒店入住时,在走廊莫名遭遇陌生男子袭击,男子对她拖拽、掐脖,她不停呼救,但酒店工作人员认为是“夫妻俩吵架”并未制止,所幸一位女房客察觉异样并拉住了弯弯,她才得以脱险。
“他发现我叫,使劲掐住我的脖子和脸,用力拖拽胁迫我跟他走。我大喊救命,引起他更强烈的举动,掐住我的脖子,我已经快无法呼吸……求救无效之后,我只能坐在地上防止被拖走,他试图抢我手机没有成功,开始打电话叫人帮忙,我吓坏了,他似乎是要叫一群人来绑架我,我完全不能冷静,浑身颤抖,恐惧到崩溃边缘!”
“他会把我拖去哪里?如果我在房间门口找房卡,是不是会被推进房间惨遭强奸,最后被胁迫卖淫?”
弯弯回到杭州后,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事件爆炸般在网上传播,引来全国网友和媒体关注,徐静蕾、舒淇、angelababy、海清、马苏等很多女明星也评论转发,微博关注度很快达到11.3亿,位居当时所有热门事件榜首。
4月7日,北京警方在河南省许昌将涉案男子李某(24岁,河南人)抓获。
据李交代,他在该酒店发放招嫖卡片介绍卖淫,从嫖资里收取提成。今年3月1日和9日,他在这家酒店先后以600元和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给两名房客,平时以为附近酒店都是自己的“地盘”,当时觉得弯弯是抢生意的“同行”,这才对她拖拽,意图驱赶。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刘叶青介绍,该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开庭约半小时,李某认罪且态度较好,检方建议对其量刑1年至3年。
刘检察官还提到,从法律上讲,拖拽行为和介绍卖淫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事实,拖拽这一行为本身无法用刑法来评价,也不可能因这一行为对李定罪。
这一说法昨天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解和质疑。
“只要不受伤就不犯法吗?要是没有介绍卖淫是不是就跟什么事没发生一样?”
“被这样拖拽因为没轻伤就毫无责任,太可怕了!”
“卖淫嫖娼是针对特殊人群,判了今天,明天还有。而此男拖打弯弯是针对不确定人群,涉及面更广。国家公器忽略了普通公民的被伤害,将会助长邪恶,给更多人群带来心理伤害,对国家法律失望。”
“这事当初为什么那么热?因为李某的介绍卖淫?因为快捷酒店满地的小卡片?不,都不是,而是一个平常且平凡的住客平白无故地遭了这么一出,当时社会在热论的是什么?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都隐约担心,谁都无法忍受的这一点,为什么中国法律忍受了?都说和颐酒店事件解决了有结果了,真的解决了有结果了吗?”
昨天,我们就此案咨询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签约律师马晓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刑事。
为什么指控的不是故意伤害罪?
从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来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根据在案证据,很难证明李某有伤害的故意,其仅想让受害人离开其“地盘”;而被害人目前也没有受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故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上来说,李某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其他情节,行政拘留应该是适合本案的处罚。
为何未提及其拖拽行为?
既然检察院已经定性李某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判断其介绍卖淫外的其他行为是否影响罪行取决于是否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加重情形。拖拽行为本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属于介绍卖淫罪法定的加重情形,所以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也属正常。
本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网友将自己的角色代入被害人的角色中,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人的行为再怎么违法,也需要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而不是社会舆论的评价。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对李的指控从目前来看并无不当,定罪量刑也属中庸。
值得我们更进一步思考的是,为什么这类事件会发生?除了李某个人,酒店也有莫大的关系。酒店与受害者具有合同关系,应当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失职行为,受害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
签约律师魏巍: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
从检察官的介绍看,李某没有抢劫或强奸的故意,也无法证明其有伤害的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与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刑法上处罚较重的罪名没有关系。
能够查实的是,李某介绍了卖淫女到酒店进行卖淫。所以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是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的结果。
部分网友可能不太满意,认为这么轻的处罚与事发时的恶劣情节形成了鲜明对比。但实际上,网友们的监督和关注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没有网友对此事及时、广泛、持续的关注,本案的着眼点可能仅仅在于李某拖拽的行为,最后因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轻伤等结果,无法构成犯罪,很可能以治安拘留处罚了事。而在网友普遍关注之后,司法机关深入调查,最终确定了李某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分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这种监督作用和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签约律师宁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副教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一,大家对本案的关注点是李某在公共场所对弯弯的拖拽,但实际上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看,拖拽行为并没有造成弯弯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所以公诉机关没有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第二,李某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在外观上是有些类似,因为在弯弯看来,她是无缘无故遭受了李某的拖拽。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未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也不具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所以从客观要件来看,李某的拖拽行为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李某的拖拽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但鉴于本案是追究其介绍卖淫罪的刑事案件,所以在本案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对其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而应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签约律师赖振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法律业务。
介绍卖淫罪应该算是本起事件的一个意外的发现。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某对弯弯确有拖拽、拉扯行为,但整个过程没有殴打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弯弯受了伤。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鼻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二处以上的,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李某对弯弯实施的拖拽行为,虽然无法定罪,但公安机关仍会对其进行处罚。
网友之所以反应激烈,很大程度上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但从目前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来看,这起事件其实是因为误会引发的。李某对于弯弯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故意或行为。
当然,如果以后还有类似事情发生,还是建议受害者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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