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节事实中,赵自己没有职权,而利用他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这其中还涉及到‘斡旋受贿’的问题。”胡东迁律师说,根据赵的供述,他跟朋友共同炒房,双方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合伙关系,这就只有利益分成一说,而不是行、受贿关系了。赵炒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虽然涉嫌违规违纪,但尚不构成犯罪。
至于第二、三节指控事实,胡律师认为,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赵有主观受贿的故意。
关于最后一节指控,也就是赵野松唯一认罪的事实,胡东迁律师表示“尊重赵认罪的态度”,但这一节行为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受贿,还值得商榷。
“赵虽然通过转让展位获得了利益,但转让费并不是所谓的行贿人(海外海董事长夏某)支付,而是下家支付的,这个下家跟赵或夏又不认识。说夏行贿100万,钱却不是他出的,又怎么算行贿呢?”胡东迁律师说,这一节事实是否构成行贿,最终还要看法院判决,但即便认定为行贿,赵也是在纪委未掌握情况时主动交代的,应当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截至昨晚7点,庭审仍未结束。此案将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判决。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