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
·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
·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
·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类: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
·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
·违规参与“酒局”、“牌局”;
·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
问责方式有哪些?
有7种: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受到问责带来什么后果?
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比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
此外,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问责或被责令问责的,要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