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典型案例被点名通报
贪官猛如虎,庸官害如狼。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分别排在前两位,占29.35%和16.12%,占比接近一半。
今年的杭州市深化作风建设大会明确提出,要向“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开刀。日前,杭州市对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进行了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会受到问责?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昨天,杭州市纪委对修订后的《问责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责对象包括哪些?
《问责办法》第三条将问责对象明确界定为五大类: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且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同时,明确参照适用的对象为“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
哪些情形会受到问责?
《问责办法》将问责情形分解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
为官不为、推卸责任。《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2、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3、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4、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5、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6、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为官乱为、用权任性。《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2、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3、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4、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5、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6、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7、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2、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5、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6、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为官不正、形象不佳。《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2、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3、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4、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5、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