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当庭播放了旅馆前台及街面道路监控视频的几个片段。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7月4日下午5点40分,包来旭空手走出旅馆,往化工品一条街的方向走去;5点56分,他再次出现在画面中,手里拎着一只铁桶。
当晚8点20分左右,包来旭返回旅馆,这时候,他背上背着一只棕色双肩包,包袋鼓鼓囊囊,显然装着东西。
庭上,包来旭承认,来杭前已有放火想法。去化工品一条街时,他花105块买了一桶10公斤装的“万能”牌天那水,之后又买了塑料桶和双肩包,并将天那水灌装进塑料桶,把塑料桶藏在包内。他说,自己知道天那水属于易燃物品,但不大清楚燃烧起来到底是什么状况。
7月5日早上5点多,包来旭退了房,坐黑车从义乌来到杭州汽车南站附近。吃过早饭,他走走停停,沿西湖边闲逛。
下午4点左右,包来旭走到灵隐寺一带,把身份证、手机等物品都扔进了路边的垃圾桶。
之后,他背着天那水、揣着打火机步行到最近的公交站台。
这里是7路公交车的起始站,包来旭跟随其他乘客排队上车,在正对车辆后门的横排翻叠式座位上坐下,将双肩包放在靠右手边位置。
他说,自己起初还有些纠结要不要点火,等车开过断桥,他感觉快到终点了,这才下了决心,把天那水倒在地上,从口袋里摸出打火机点燃:“当时我脑子就是一片空白,只知道活不下去了,根本没想到旁边的人会怎么样。”
检察官问包来旭,点火之后看到、听到什么。他沉默片刻,“哎”地叹了口气:“周围有哭的、有喊的,还有滚来滚去的,我眼前都是烟,好像听到了砸窗户的声音。”
包来旭说,点完火自己就站了起来,但火势太猛,过了大概3到4秒,他失去意识,昏倒了。
宣读公诉意见书时,检察官接连用了三个“极其”来描述包来旭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他说,包来旭事前积极准备放火工具(天那水、打火机等),并选择周末交通高峰时段,在闹市区中人员众多的7路公交车上放火,足见其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志坚定、行为决绝,主观恶性“极大、极深”。
而且,这场火不仅给公交车造成了31万元的车损,还对众多乘客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据统计,截至目前,33个受伤乘客已花费1300余万元医疗费,而且部分伤员尚未出院,仍在继续产生治疗费用。
检察官说,根据《刑法》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包来旭的辩护律师、法学博士金亮新指出,包来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积极坦白,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过去一直遵纪守法、踏实肯干,在同事、领导眼里表现良好。”金亮新说,包来旭放火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他身受重伤,双脚被截肢,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绝无再犯的可能性。
得知自己放火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来旭无比自责。开庭前,他告诉金亮新,自己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以求得公众谅解。
此外,金亮新还提出,救治伤员产生的1300余万元费用属于客观抢救救护费,不应归入放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