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通知》规定: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设定,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29975元。
这样规定,主要是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该家庭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剩余收入40%的被称之为灾难性医疗支出。
省人保厅解释,“我们认为当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时,应视为灾难性医疗支出,将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需要得到二次补助。”
最高限额:约30万至45万元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为起付标准的10-15倍,约30-45万元左右。
根据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如果大病保险段报销40万元,该患者的全年医疗总费用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卫生经济学研究,全年医疗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疾病,发生概率、生存几率以及治理价值已很小)。
后续推进:高值药品将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
近二十年来,医疗、医药科学迅速发展,借助已经成熟的新技术,许多大病的治疗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省人社厅说,“下一步,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时间节点:确保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目前,全省部分市县尚未出台大病保险政策。”省人社厅表示,“下一步,我厅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这些市县尽快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年底前实现全省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
同时,根据目前我省基金承受能力,“我们初步考虑,今年先谈判纳入15种左右大病保险亟需药品。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各项谈判工作,进一步减轻群众大病用药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