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1·1放火案”二审昨在省高院公开审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2-28 09:05   

    控方:

    关于本案放火点的认定,检察官表示,李丽娟所绘的现场图示跟其同事所绘的图基本是相吻合的,并且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也是基本相符,并不存在报告显示的起火点与被告人所供的放火点不一致的情况,亦有大量证据排除现场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在案查证的情况,本案的监控能够完整地拍到起火之前人员进出的情况,仓库除了监控所示位置可以进出之外,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进入。且现场监控清楚反映了被告人李丽娟出入现场的具体时间,这段时间恰恰是起火的时间。

    本案中还有第三人作案的理由只是一种猜想,并不成立为合理怀疑。

    辩方称放火结果出乎被告的意料 原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

    被告方:

    辩护律师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到被告人李丽娟所具有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改判。

    因为李丽娟主观上对本案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的损害后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也绝非其本人所愿意见到的。

    李丽娟不应为本案扩大了的损害后果承担罪责。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控方:

    检察官认为,李丽娟的行为与本案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无疑的,其在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失,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

    李丽娟作为仓库管理员,纵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自明的。检察官认为,如果李丽娟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明确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李丽娟对于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积极放火,主观上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因此,李丽娟原判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

    检察官表示,辩护律师对消防部门灭火措施不当的理由并无明确的依据予以支持,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纯系出于猜想。纵观本案的灭火过程,检察官认为无明显不当的处置措施。

    C

    庭上表情:

    李丽娟再三感谢司法机关人性化办案;

    牺牲消防员家属

    情绪激动斥责李丽娟

    “我想对家人说,碰到什么事情一定要忍让一下,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轻易冲动。”最后陈述时,李丽娟说“自己没有什么要求,请求法院对我公正判决。”

    李丽娟再三感谢本案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她的人性化照顾。她说在春节期间,萧山区看守所特地安排她与家人视频会面,让她非常感动。

    “我知道自己错了,对不起他人、对不起家人。”李丽娟说,自己原本一直想自杀,但是看守所安排人员24小时对她进行照顾,让其没有轻生的可能。

    “你这个恶毒的女人,不知道我们这些天是怎么过来的!”

    和李丽娟情绪不同的是,牺牲消防员的家属则仍没有从悲痛中摆脱出来。一位到庭旁听的牺牲消防员的母亲说,虽然李丽娟被判死刑也挽不回儿子的命,但李丽娟不该活着。她认为李丽娟罪该万死,律师不应该为李丽娟说话。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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