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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焦点:
原审中本案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被告方
李丽娟辩护律师提出,现场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可能,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控方
检察官当庭驳斥李丽娟辩护律师的观点很多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想象。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坚持维持死刑原判。
消防支队出具勘验报告 其合法性是否存在瑕疵?
被告方:
辩护律师认为杭州市消防支队不能作为这场火灾现场的勘查主体。因为三名牺牲的消防战士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杭州市消防支队应当主动回避,否则从程序上难以保证勘验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辩护律师认为,鉴于杭州市消防支队的现场勘验行为已成既定事实,虽不能否定所做勘验报告,但至少应该成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娟的理由之一。
对于检察官出具的《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调查报告》,辩护律师认为,火灾调查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为其是在案发后所形成的,只能说明案发后的情况,依法不属于书证。
控方:
检察官指出,辩护律师提出杭州市消防支队应当回避的问题并法律支持,不能成立。
其指责杭州市消防支队可能存在不公正的调查纯属无中生有,因为相关的调查是由省消防总队及金华等地的消防部门进行,并非杭州市消防支队一家承担。
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转化的刑事案件,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调查报告》以及制作的勘查工作均是基于其行政职能,证据的合法性成立无疑。而且本案所有的调查材料均已提交,内容均是针对现场火灾情况的客观分析,并无对于责任的具体认定,因此相关证据是客观有效的。
检察官坦承,本案中有些证据的形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这些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勘验示意图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是否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被告方:
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杭州市消防局萧山消防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也存有瑕疵。
勘验确定的起火点和被告人供述的放火点实际上相距较远,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本案火灾的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法排除其他可能,包括原判没有考虑到有可能会存在使用延时装置放火或者遥控装置放火的可能。
另外除了李丽娟进出包装仓库的门以外,并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可以从监控未拍摄到的地点,在火灾发生前潜入现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