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明确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作为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情形。
这个决定于昨天正式公布。浙江省成为全国首个通过修改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将“单独二孩”政策予以落地的省份。此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浙江公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据推算,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头五年出生数年均增量10万人左右。此后近十年,出生数增量基本稳定在8万人左右;户籍总人口将于2026年达到峰值时间,峰值总量增加约100万人。
第19条规定:符合下列政策条件之一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注:这份材料生一胎时不需出具,申请单独二孩时必须出具。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声音一
政策公布后出生的孩子应免处罚或少处罚
省人大代表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王丽萍:
浙江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步伐,快得超乎我的想象。随着孕妇和产妇的增加,各医院都会面临床位紧张等问题。
最近,有很多夫妇向我询问单独二孩的事情。作为第一批独生子女,他们中很多人都已接近40岁,属于高龄产妇。
网上热议的一些问题,我也关注过。比如“政策落实之前怀孕,政策发布后出生的孩子,是否属于程序性违法生育,是否会被处罚。”目前,相关部门尚未给出答复。
作为医者,我的观点是:以人为本,不能处罚。即使要处罚,可以借鉴其他省如安徽,象征性收取几千元的罚款。因为从政策出台这天开始,孩子出生,都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