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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客观地说,如果权利的使用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那使用这一权利就合情合理,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损害到了其他人的利益,那就不能使用这一权利,或者必须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一权利。“使用权利”和“权利的使用条件”是相关的。
公共自行车公司不让失主查看监控,主要是涉及隐私权的问题——这是“权利的使用条件”。
但隐私权也有很多种,有些是比较重要,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使用;有些是对社会半公开的 ,取得使用的条件就更小一点;还有的甚至就是完全对社会公开的。
“我认为,调取公共自行车的监控录像就属于最后一种。”戴梦华说。
“租公共自行车这个行为本身是对社会公开的,租车、骑车、还车这整个过程都是公开的,街上行人是有目共睹的。
“作为公共自行车的使用者,他要调取监控,是有这个权利的,调看自己本人借还车的监控,以及后一位相关的借车人的监控都是可以的。自行车公司应该在核实他个人的有效证件后,允许他查看并拷贝。”
戴梦华认为,监控可以以个人名义查看,但查看监控后,不能继续要求查看别人的IC卡信息。这个步骤,必须在派出所的协助下才能进行。
“如果发现后面的借车人确实拿了遗忘的财物,失主可以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本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应该帮失主去查找拿走财物的这个人;或给失主开具证明,让失主凭证明,到IC卡中心去调阅那位租车人的个人信息。”
有人靠私人关系 有人靠投诉热线
什么时候才能有彻底的解决办法?
昨晚我们再次回访了三位丢东西的读者。
吴先生说,最终他是凭自己的私人关系,“走了后门”查到了那个拿走他包的人,“还算运气了,他当时用来借车的是他自己的市民卡,所以就查出来了。如果用不记名的公交T卡,那就查不到了”。
而梅先生打了12345热线后,相关派出所帮忙查找了租走他那辆车的车主信息,但是查到的是个女人,并不是他在监控上看到的戴眼镜男子。这位女士说,她的公交卡早就弄丢了,可能是被人捡走以后在使用。梅先生最终没有找回他的东西。
昨天丢失笔记本电脑的小纪,既没有拿到监控录像,又因为对方没有借车,而查询不到任何个人信息。
按照那位民警的说法,小纪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还是有希望的——只要公共自行车公司提供监控录像,派出所再根据录像去寻找线索、广泛查找就可以了——然而,自行车公司与派出所的这一联动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关系也依然在相互碰撞。
小纪什么时候才能找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
这个矛盾什么时候才能有彻底的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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