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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看法:
监控应允许失主查
派出所可根据监控帮忙找人 必要时发布视频照片
听起来似乎各方都有理,可是类似事情有没有办法协调解决呢?
我采访了一位长期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
“对群众求助需要查看监控的行为,应该由具体对监控有管理和使用权的一些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这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杭州市政府制定的‘行 政许可’办法中有这一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政府所属的部门和财政支出的企事业单位中,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在不违背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这是政府方便群众办事的措施和原则之一。”
这位民警认为,公交集团、公共自行车公司对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请,应该予以帮助。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自行车公司去提出申请,自行车公司经过审核查看,确定是事实,就可以把监控给当事人看或拷贝。
“派出所的职责是审核当事人已经提取到的监控证据,看看是不是构成侵占他人物品,然后给予帮助。也就是说,派出所接到求助后,先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监控视频,发现确实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可以帮助当事人联系新闻媒体报道,发动市民寻找线索,必要时还可以发布视频照片。找到这个拿走财物的人后,由属地派出所找当事人约谈,对方如果拒不归还,再交给法院裁决。”
不过,这位民警的说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进存有质疑。
“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在不违背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单位确实应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作为一家企业单位来说,如何界定‘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我国,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调查权和侦查权,对个人寻求帮助的目的,公共自行车公司又如何来查证呢?”
律师观点:
租还公共自行车属于“完全对社会公开的隐私”
使用者有权调取监控
但查询他人IC卡信息必须通过执法部门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梦华说,这类事件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所有人权利发生了碰撞”。
表面上看,各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也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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