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后果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量刑标准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实施。今后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数额不大,尚未构成盗窃罪,但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将被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分析,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多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多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2006年春节,杭州郊区某市一乡镇有线电视骨干传输干线被不法分子割断,造成约4 000有线电视用户收看不到中央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后经全力抢修,到晚上10时左右有线电视信号得以恢复。除了造成广播电视台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外,盗割广播电视缆线之类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后果极其严重!
原来的刑法第124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但针对各类涉及该条罪名的具体犯罪行为没有作更为具体的列举和细化。此次,《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畅通,对于保障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及时、有效处置紧急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平稳与安宁,意义重大。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时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同时又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时的处理;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认定依据。
《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根据规定,破坏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将被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破坏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说明,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虽然数额不大,没有达到盗窃罪标准,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重点解析
1.哪些设备属于广播电视设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2.《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第二条将破坏行为造成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据了解,司法实践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解释》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实践中,因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特别是盗割缆线而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情况频繁发生,危害严重。这种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统一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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