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五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六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结合大会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就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商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经主席团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举行七天前发给市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并转交受询问单位。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专题询问会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各代表团推选三至五名代表参加。有关部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会、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可以随问随答。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其他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受询问机关的人员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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