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保障、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杭州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确定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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