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已经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 城市国际化的目标是,发挥和增强创新活力之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东方品质之城的优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枢纽、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将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国际化阶段目标,有序推进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的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商务、金融、会展、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外侨、宣传、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轨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争取国家、省有关涉外领域的改革试点,建立并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会展赛事、招商引资(智)、投资融资、文化旅游、规划建设、生态环保、交通管理、城市治理、对外宣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 第八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关领域的城市国际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采用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提高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水平。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推动有关国家、地区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各类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置商务办事处或者办事机构。 第十条 每年9月5日为“杭州国际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促进城市国际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国际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