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地籍管理处改为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在整合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及各相关部门所属原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为相当副局级的事业单位。适当加强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机构和人员力量,各相关部门原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作相应调整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人员编制调整至市国土资源局。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当地办理。县(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原则上参照市本级做法开展。根据浙编办字〔2015〕317号等文件精神,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按股级或副科级设置。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一)推进登记信息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资源、住保房管、农业农村、林水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流转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除外。建立健全土地、房产、林地、林木等档案资料共享、查阅制度,减少部门间办理事项时资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核现象。
(二)合理设置登记场所和窗口。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和场所,按照“减少环节、方便办事、就近便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和设置不动产登记场所,原则上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交易流转办理场所应与不动产登记场所同步设置,或在同一场所设立经办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
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并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建立完善登记相关制度。
要及时修订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不动产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管理办法,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理清部门间职责分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衔接。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心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调整工作方案,以及职责、机构、人员调整和移交等工作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广泛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当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申请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告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编委办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