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市建委和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棚户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和安置房建设、分配使用等进展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市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打包立项审批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打包立项审批工作。
市建委负责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市住房保管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等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改造项目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需求摸底工作,组织市发改、财政、规划、住保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单位对申报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和融资额度进行审查,做好项目推荐等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政策,明确改造主体、所需资金来源、补助方式等;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全市的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负责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各区、县(市)规划部门开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迁及安置的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项目主体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市级“统贷平台”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等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
市物价、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各建设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国资委、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市级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