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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文件制发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6-23 11:40:46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文件制发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3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文件的制发效率,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经常性督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于会议审议之日前15个工作日以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如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上会前应通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的发文预审。其中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会前须提供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网上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及单位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印章)、政策解读文本等背景材料,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敏感政策的,还须提供敏感政策稳定风险分析意见或稳评报告、市委维稳办出具的指导审核意见等稳评材料;涉及考核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的,还须提供市考评办、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处室要对文件内容、提交材料严格审核,确保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上会讨论条件;综合一处要对提交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提交议题基础材料齐全。凡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应在会前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提交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协调的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未经主办处室审核和秘书一处发文预审,未按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稳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审查等材料,未经协商协调、上会讨论条件不成熟的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审核工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文稿已吸纳会议和各方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内容准确无误,材料齐全;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轮审核,确保公文格式规范,层次清楚,表述确切,符合行文规则;文件内容需要确认的,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处室要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领导签发和发文办理其他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各部门拟自行印发或联合印发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文件,不得印发。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的议定事项和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专门布置,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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