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棚户区改造市级统贷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或软贷款。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对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督查,加快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贷款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作用。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优先保障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级做地主体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控制其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规模。
(三)实施税费减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单位与住户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其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五)鼓励货币安置。加强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精神,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推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所节约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可按财政部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改造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住保房管、国资、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市及区、县(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规模和改造时序。要根据被征收(补偿)人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安置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二)不断提升安置房品质。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落实节能节地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逐步提高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安置房项目比重。注重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与安置房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将地域文化特征融入拆迁安置房项目的设计和建造过程。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领导。市级层面已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为推进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保障。
(二)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决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牵头实施部门例会、通报、巡查等制度,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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