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答:杭州市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工作。2009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4号)、《关于下达2013-2015年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2012〕266号)、《关于下达2016-2020年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9号)等文件。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农民建房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村面貌得到显著改善。 虽然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农民建房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广大农村面貌得到显著改善。但当前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乡村规划不够完善,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落地难,拆建过于频繁,浪费严重;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农房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农村住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农村住房建设标准、风格风貌、审批流程等缺乏刚性要求,导致农村住房与当地乡村环境不协调、缺乏地域特色;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不规范,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影响农房建设品质等。 因此,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根据省、市要求,我们会同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开展了《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工作。 问题2 制定《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7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69号),文件对规划管理、设计要求、审批流程、施工管理、农房验收、责任落实等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管理细则。根据69号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等法律规章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问题3 《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二十六条,大致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原则、政府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用地管理、规划管理、风貌管控、建房标准、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为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施工放线、建材要求、竣工核实、竣工验收、农房登记、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为第二十六条,主要对实施要求、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问题4 《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管理体制。《办法》第三条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逐一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同时,为确保责权利统一,《办法》还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农房建设有关行政许可。二是明确了主体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建房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是明确了建房要求。《办法》第五条至十二条分别从用地管理、规划管理、风貌管控、选址要求、勘察勘探、设计要求、建房标准、审批管理等方面,系统规定了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标准要求。四是明确了建房流程。《办法》第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分别从程序公开、申请材料、施工放线、施工要求、建材要求、委托监理、竣工核实、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农房登记、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免费提供等方面,规定了建房过程中的程序和要求。五是体现了“带方案”审批等工作要求。《办法》针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关注的有关要求,分别在第七条对风貌管控、第十条对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第十一条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第十四条对带图审批、第十七条对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等要求均进行了明确。六是体现了分级管理原则。《办法》力求体现刚性要求与原则性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对风貌管控、设计要求、建房标准等需要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的,要求区、县(市)在制定本市实施办法时予以明确。 问题5《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落地实施? 答:因地制宜,制定细则。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大农房建设管理力度,提升农房建设工程质量。 上下联动,管服结合。市级部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积极担当,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让《办法》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问题6建房村民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围墙设置等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屋檐高度、围墙设置、配套基础设施等要求。 问题7 建房村民在开工前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答:建房村民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建房申请材料,并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问题8建房村民在农房施工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办法》规定,建房村民在施工前需完成施工放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时应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主动配合处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问题9建房村民在农房建设完工后,需要完成那些程序? 答:建房村民在农房建设完工后,还需完成用地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解读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郭清民、孙学志; 联系方式:87023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