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新发展理念,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努力打造“证券强市”,市金融办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在总结原有扶持政策经验并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武汉、成都、南京、宁波、台州等地最新政策基础上,于2017年10月27日形成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稿,并上报发文预审表。市金融办主要领导两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去年11月6日,姚峰副市长专题听取起草情况汇报。11月14日,徐市长在《市金融办关于我市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汇报》上作了重要批示(徐市长2017年第731号)。11月13日,市委办通报(第85期)《赵一德书记在上市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赵书记明确在落实“凤凰行动”计划方面,杭州要体现新作为,并提出明确要求。我办根据赵书记、徐市长、姚副市长批示要求,对照《实施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2017年11月10日,我办召开由浙江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股权投资业协会、浙江并购公会及部分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11月16日,我办召开由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金融办及大江东经发局及部分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负责人参加的第二次征求意见会。根据两轮次的征求意见,我办修改形成了《实施意见》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去年11月22日,我办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管局)、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浙江证券业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中国并购公会浙江分会,市属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单位正式行文征求意见。12月13日,又专程与市财政局进行了沟通,听取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两次召开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2月9日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机制、扶持政策、服务保障、监管合作六部分组成。 (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和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我市更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促进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创新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规范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发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的产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实现“腾笼换鸟”和“凤凰涅槃”,努力在把杭州建设成为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和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全面完成《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市上市公司群体在全省和国内的领跑示范作用。主要目标包括:1.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2.区域行业布局优化。3.并购重组深入实施。4.产业提升带动明显。 (三)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市级领导协调服务机制。二是强化职能部门合作联动机制。三是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四是夯实上市企业梯队培育机制。五是落实行动计划目标督查机制。 (四)扶持政策。1.以下支持举措,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及管委会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三县(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1)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2)完成挂牌并交易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3)完成境内外直接上市并交易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4)外地上市公司迁址进杭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5)上市公司完成符合监管部门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6)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且投资我市的,所投资项目完成投产后,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的0.5%比例给予补助。所投项目必须属于国家、浙江省及我市扶持发展产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2.以下支持举措,由企业所在区、县(市)及杭州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执行,并承担相关资金支出:(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2)重点拟上市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人才用房、落户、子女就学、购车上牌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服务保障,并可按现有政策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购房补助。(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各项优惠。(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新增加的成本支出,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重大重组项目,依程序列为省级重点项目,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并给予在土地、资金、技术研发、专利保护及环保控制性指标等方面的倾斜支持。(6)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上市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在我市的推广和应用。(7)上市公司牵头建设的工业园区、开发园区,要创造条件加速推动与我市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对我市产业引领发展作用显著的,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五)服务保障。1.市有关部门要将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列为重点服务企业,简化相关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2.市有关部门要会同上级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赴境外投资及并购重组活动。3.各级政府要高标准规划和建设并购特色金融街区、并购金融特色小镇等一批“凤凰”助飞平台。4.各区、县(市)及杭州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作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创新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六)监管合作。 一是加强与浙江证监局的监管合作;二是夯实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备忘录内容;三是深化与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浙江证券业协会、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律师协会及我省股权投资、并购投资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四是推进合格市场主体建设。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金融办; 联系人:罗立力;联系方式:85256725 |